鄂税协发[2018]09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湖北省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8年6月26日
湖北省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制定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师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行政登记,并加入湖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湖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审核,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f28365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中税协负责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省税协负责A级、AA级和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证书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制作,牌匾由中税协统一设计,省税协和中税协分别制作。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中税协和省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评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满三年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
(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连续三年行业自律年检合格,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依法诚信执业,执业质量控制体系规范,执业水平不断提高;
(四)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AAAA级、AAAAA级等级认定标准由中税协制定,省税协负责制订《湖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对A级、AA级、AAA级等级认定实行统一标准。认定标准包括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党建工作等五个方面。
第八条 认定标准中经营规模及业绩一栏中的具体标准为税务师事务所参评硬性指标。对武汉市以外市州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等级评定,经当地市州行业党委(党总支)推荐(各地仅限推荐一家),其“经营规模及业绩”考核项目中的年经营收入可下浮40%执行。
第九条 等级审核认定采取百分制,税务师事务所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即符合认定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向省税协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行政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原所变更或注销的相关证明(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适用);
(四)税务师事务所全部从业人员名单(其中职业资格人员请注明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五)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六)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应交已交税金统计表;
(八)内部管理制度;
(九)省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已获得等级且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税务师事务所不需要重新申请、报送本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省税协对新申报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受理申请后,组织专门验收小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申报税务师事务所基本资格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合格的事务所进行实地综合考评;
(三)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委托人意见;
(四)出具验收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省税协对验收组提交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审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f28365同意后对外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省税协发文通过认定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十四条 对申报AAAA级、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中税协相关认定办法及认定标准进行评定。省税协对申请AAAA级、AAAAA级的事务所按照中税协要求进行书面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五条 省税协向获得AAA及以下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颁发相应的牌匾和证书。
第十六条 对新申报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申请提高等级的事务所),省税协每年认定一次。对已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省税协每年按附件1规定的内容进行实地复核。
第十七条 对报送资料或填报信息不实的新申报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扣除相关项目的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等级认定及下一年度的等级申请资格并通报。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获得等级事务所期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省税协将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降低或取消其评定等级、收回证书和牌匾、向社会公告等措施,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已获得等级称号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重组、分设、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等级(发生重组、分设、合并的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年限由省税协视具体情况认定)。
第二十条 对新申报等级认定或复核的税务师事务所,经打分评定后未评上申报或复核的等级,由验收组按规定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税务师事务所应实行集团化审查的,参照中税协等级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税协秘书处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等级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省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湖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附件2: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